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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日起 山西省工伤保险政策有调整

山西晚报记者 武佳 实习生 李佳璐


(相关资料图)

《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简称《实施办法》)将于2023年3月1日正式实施。和以往相比,新《实施办法》修订了哪些内容?对工伤认定进行了怎样的规定?对工伤保险参保缴费又有哪些规定……1月31日,省人社厅有关负责人就修订《山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问:《实施办法》修订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新《实施办法》共35条,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三个方面:

搭建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框架。明确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建立统一规范的省级统筹制度体系。强化工伤预防,发挥工伤保险预防优先效能作用。统一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实行工伤保险基金全省统收统支。明确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由省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制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和费率浮动办法,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完善参保缴费、工伤认定管辖相关规定。增加参保缴费的一般规定与特殊规定,明确工程建设项目、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等特殊情形的参保方式。在明确工伤认定管辖一般原则的同时,规定了两种例外情形的工伤认定管辖。对提供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和同城货运等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作了指引性前瞻性规定,为下一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出台具体政策打下基础。

健全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及调整相关规定。明确工伤职工复查鉴定后,伤残等级发生变化的,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新的伤残等级支付;符合领取伤残津贴的,按照就高原则,以复查鉴定结论作出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或者发生工伤之日前12个月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为基数核定伤残津贴。明确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要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综合考虑职工工资增长、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等因素,适时调整。明确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的相关责任。

问:新《实施办法》对工伤认定的管辖是怎样规定的?

答:新《实施办法》对各种情形的工伤认定管辖做了进一步的明确。

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按照国家和省“放管服”要求,应当由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明确未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职工的工伤认定,由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办理。

问:新《实施办法》对工伤保险参保缴费有哪些规定?

答:新《实施办法》对工伤保险参保缴费的规定可归纳为四个方面: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按时足额为本单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建筑、铁路、公路等工程建设项目,按照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执行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

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问:今后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调整?

答: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明确规定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调整要与全省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根据职工工资增长、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化、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能力、相关社会保障待遇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

关键词: 工伤认定 实施办法 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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