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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二中院官微消息,2月24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犯罪嫌疑人冯卫华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违法所得没收申请一案,裁定没收属于冯卫华使用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所得购买的上海钢博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宝山区业绩路8号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建造的地上厂房及收取的租金等收入4,742万余元及孳息。
经审理查明,犯罪嫌疑人冯卫华涉嫌于2003年至2009年间,单独或伙同他人,利用其担任上海市普陀区桃浦镇党委副书记、调研员、上海市新杨工业园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市新杨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主任等的职务便利,侵吞上海市新杨工业园区公款1,791万余元,收受他人贿赂3,633万余元,挪用公款8,600万元,后冯卫华将其中部分违法所得,为虚假出资成立的上海钢博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增资、以上海钢博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义购买本市宝山区业绩路8号总面积为32,668平方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在该地块上建造厂房41,3263平方米,收取租金等收入共计4,742万余元。冯卫华于2012年7月22日逃匿境外,被通缉超过一年未到案。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冯卫华实施了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的犯罪行为,并逃匿境外,被通缉一年后未到案。检察机关申请没收的上海市宝山区业绩路8号总面积为32,668平方米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在该地块上建造厂房41,3263平方米、收取租金等收入共计4,742万余元及孳息属于冯卫华实施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犯罪的违法所得,依法应当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予以没收。法庭遂作出上述裁定。